近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新《广告法》。该法将于9月初生效。该法对广告中使用的语言,以及将广告内容从国语翻译成其他语言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更新后的“广告语”条款,注册商标和服务商标及标识,可以像以前一样以原始语言显示。广告本身必须以国语传播,其内容可以用其他语言复制,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广告文本,不得歪曲其在国语中的含义;
户外广告上的翻译文本必须水平放置在国语文本下方,且不得超过广告总面积的40%;
翻译文本字号必须小于国语广告文本字号。
同时,在电视和广播频道以及印刷媒体上传播的广告翻译不应超过每日广告总量的20%。
对以国语投放广告并翻译其内容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广告:
专门用外语出版的印刷媒体和其他出版物中的广告;
仅以外文发布材料的信息网站上的广告;
以外语广播的电视、广播、视频和新闻节目中的广告。
广告流通领域授权国家机构为反垄断委员会下属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由该机构确保广告法的实施,就广告法的应用提供解释,并查明违规案例。
该法还对广告的一般和特殊要求作出规定。特别是,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可能扭曲信息含义的外国词汇和表达方式,或以外币标明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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