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取代了1994年的《破产法》,规定了与公民自然人、个体企业家和法人实体的破产有关的程序。这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首次提出个人破产制度和实践的法律。
该法规定的破产制度适用于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体企业家,不适用于国家机构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对于以下概念进行了界定:破产、资不抵债、故意破产、虚假破产、和解协议、债权人等。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审理破产案件,同时规定了破产的程序、破产参与人、债权人会议、公共协会、法院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该破产法提出了许多创新的制度,如提出了个人破产的相关程序;
对于无法清偿债务或者无法履行税费支付义务的个人或企业,引入了破产监管制度;
对于拥有民事和经济诉讼专业执照的律师也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并获得管理的报酬;
对于无法偿还债务的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宣告破产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还建立了一项宣布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的特别程序,强调保护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的业主的权利。
负债超过200倍基础结算值的自然人和个体企业家可能会被法院判决宣告破产。为了还清债务,他们可能会获得长达三年的分期付款计划或出售房产以免除逾期债务。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如果债务人在3个月内未能履行义务,则认定为暂时破产,个别企业为6个月;对于永久破产,债务人的义务必须超过其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之日以及当年年初的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债务人破产案件由法院根据在债务人注册地及个人或个体企业家的居住地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法院自受理诉讼申请之日起有两个月的时间审理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