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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可制度
2000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71-I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别经营种类的许可制管理法》、2003年9月公布实施的第410号《关于批准建筑领域许可证条例》内阁决议、2018年11月公布实施的第UP-5577号《关于完善国家在建筑领域工作补充措施》总统令,以及2020年2月颁布的第PP-4586《从根本上提高施工安装质量,完善施工控制体系的措施》总统令等法律法规就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承包工程有关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
【需许可领域】
高空维修、建设、安装工作;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修;军事、国防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修;高风险及潜在危险生产部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
【许可所需文件】
正式许可申请须列明法人名称、组织形式、地址(邮编)、开户行和账户、拟申请领域和期限;公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进入许可评价的文件;有关申请者资产和施工场地的证明文件等。对于前述需许可领域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交单独文件并符合特定要求。
上述文件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乌建设部,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 : 6, ST. ABAY, TASHKENT, 100011, REPUBLIC OFUZBEKISTAN
电话:0099871-210-11-04
网址:https://mc.uz
【其它规定】
中国企业在乌承包的项目多为使用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贷款项目,不需要申请乌方颁发的相关许可,只需出具国际承认的资质证明。相关项目的资质要求通常会在业主招标资料中列明。
2018年11月公布实施的第UP-5577号《关于完善国家在建筑领域工作补充措施》总统令规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在内的所有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鉴定审核;除政府采购资金支持的项目外,项目
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完成由建筑检查机关、产权登记机构、承包商和总包商参与的鉴定检查;允许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对项目质量和工期均负有责任。
自2019年1月1日起,乌政府承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权机构和组织颁发的项目和建筑领域证书、许可证等文件;乌建设部已着手制定并完善建筑领域标准和规定,并在竞争的基础上采用外国建筑技术标准文件。
2019年3月1日起,乌工程师顾问协会将根据乌法律颁发设计和建筑专家证书,只有经过认证的专家才能对乌境内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技术和建筑检查。
乌法律法规仅有关于自然人参与普通民用住宅施工和建设需办理相关资质和许可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工程项目通常要求法人承接,外国自然人一般无法满足相应要求。
2 禁止领域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没有就外国承包商参与工程承包领域进行限制。
3 验收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7章规定,发包商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就工程建设、验收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发包商的权利义务】
发包商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项目所需土地,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水、电或网络等设
施和施工条件,确保项目可以顺利施工。发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商可以在不影响承包商工作进展的情况下,随时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承包商没有依据合同准时开工或未在约定的期限前完成工程
建设,发包商有权向承包商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商赔偿损失。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
承包商应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
规定,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期交付合
格的工程。承包商有权依约收取工程款项。
【验收规定】承包商依据合同在工程项目竣工或者完成阶段工作后通知发包商进行验收,发包商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准备验收,并自行承担组织工程项目验收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必须经国家机
关和发包商代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由发包商和承包商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如工程有影响使用或者无法消除的缺陷等情况,发包商有权拒绝通过验收和接受工程。
2018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UP-5445号《关于在基建领域优化设计和施工程序的补充措施》总统令规定,允许外商在执行非预算或国家担保贷款EPC项目时采用“fast-track”模式,即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
工程验收标准主要以承包商和发包商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承包商应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应遵守合同中关于施工、技术设计的相关要求,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除非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承包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发包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采取在合理时间内无偿消除缺陷、降低工程价款或补偿发包商消除缺陷的费用等措施。
发包商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的免责条款,但是因承包商的过错或不作为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除外。有关规定详见民法典第37章
https://lex.uz/ru/docs/180550。
中国标准在乌通常不能直接适用,需要通过当地设计院进行转化。
2020年3月13日颁布实施的第UP-3963号《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的其他措施》总统令(https://lex.uz/ru/docs/4762008)规定,截止到2028年底,在城市规划技术领域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建筑标准,如GB、CJ、JC、JG等,但是具体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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