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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73-I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评估法》、2021年5月公布的第ZPU-67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审计法》以及2020年公布实施的第541号《关于完善环境评估机制》内阁决议(https://lex.uz/docs/4984501),规定了应进行环境评估的清单和评估程序及要求。需开展环评的项目只有在取得正面环评结论后才可以动工实施。

【环评机构及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

官网:http://eco.gov.uz/ru

地址: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mirzo-ylykbecki区,sairam-5街道15号

热线电话:1157

接待电话:(99871) 207-07-70 (内线: 1001#)

办公室电话:(99871) 207-07-70 (内线: 5015#)

邮箱地址: info@eco.gov.uz / uznature@exat.uz

【申请环评】

乌第541号《关于完善环境评估机制》内阁决议规定,申请环境评估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专业部门提交环境影响的说明草案、有关环境后果的说明、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环境影响的说明、用于运营设施的环境标准草案以及确定设施对环境和公民健康的影响声明等资料。企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提交上述之外的资料。

国家生态环评机构应在30日之内处理完成项目的环评工作,如项目复杂的,经生态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环评时间可延长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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