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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是世界上自然资源和能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其本国具有完备的地下资源投资法律体系。俄罗斯地下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过参与投标或拍卖的方式,通过获得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取得俄罗斯地下资源的使用权。俄罗斯地下资源投资法律制度极为复杂,本文将以俄罗斯现行地下资源相关的法律为基础,对俄罗斯地下资源投资法律进行研究和探析,以期对关注俄罗斯地下资源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有损裨益。

俄罗斯领土横跨亚欧大陆,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辽阔的国家,具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因此,其国内的地下资源法规、地下资源政策及地下资源的开采与输出一直备受外国投资者关注。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于2022年2月访华并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期间,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能源领域签署了诸多合作文件,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远东天然气购销协议》《〈保障中国西部炼厂供油的原油购销合同〉补充协议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低碳发展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1]等,中俄两国在地下资源领域的合作日益繁荣。在地下资源丰富同时,由于俄罗斯本国对外资进入地下资源领域的严格审查、对本国能源安全的保护、对外商投资地下资源企业的股权比例的严格限制以及复杂的税费制度等,这些因素无一不给外国投资者取得俄罗斯地下资源相关权利带来了诸多挑战。本文将以《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以下简称“地下资源法”)、《俄罗斯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程序法》(以下简称“战略投资法”)、《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以下简称“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贵金属和宝石法》(以下简称“贵金属和宝石法”)为基础,对俄罗斯地下资源投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一、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地下资源是指土层以下,以及没有土层的情况下,在地表和水底以下,其深度能够进行地质勘查和开发的地壳部分。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的地下资源类别包括地下空间、矿产资源、能源和其他资源。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的矿产资源仅为地下资源的类别之一,但也是最重要的地下资源种类。俄罗斯联邦的地下资源可用于区域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开发难以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勘探和开采技术,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以及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及其他地质学标本材料等用途。

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地块分为联邦级地下资源地块和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

1)联邦级地下资源地块主要包括:

含铀、高纯度石英材料、钇组稀土、镍、钴,钽、铌、铍、金刚石原生的矿床、锂原生(矿石)矿床或铂族金属原生(矿石)矿床,同时达到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统计的储量;

位于一个或几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域内,并具有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上的下列矿产:

7000 万吨以上的石油可采储量;

50亿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量;

50吨以上原生黄金储量;

50万吨以上的铜储量;

俄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上的地下资源地块;

必须以使用国防和安全土地为条件才可使用的地下资源地块。

2)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主要包括:

含有常见矿产资源的地下资源地块;

和矿产资源开采无关的,用于地方级和地区级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估的地下资源地块;

用作饮用水和经营性日常用水或每昼夜取水量不超过500立方米的工业、农业用水的设施的技术保证的地下水地下资源地块,以及非营利园艺组织和(或)非营利培育组织日常经营性用水的地下资源地块。

二、俄罗斯地下资源权利的取得方式

根据俄罗斯《地下资源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地下资源地块不得成为买卖、赠与、继承、出资、抵押的标的或以其他形式出让。地下资源使用权,仅可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流通范围内从一方转让或转移至另一方。因此,俄罗斯的地下资源不可以单独成为买卖的对象。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俄罗斯地下资源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 申请取得

依照申请取得的方式取得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权主要通过参与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一般遵循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而在招标程序中,价格并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获胜者在履行完必要程序和缴纳相关费用后,取得俄罗斯的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

2. 协议取得

依照协议取得的方式取得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权主要是指依照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与俄罗斯政府机关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取得。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通过的目的,是俄罗斯联邦在有偿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期限内,向经营活动主体提供在协议确定的地下资源地块内进行地下资源勘查、勘探和开采,以及进行相关工作的专属权利,而投资者对上述工作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通过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也需要经过拍卖的方式进行。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独立以来,其国内经济萧条,而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油气行业,面临着资源投入不足、生产技术陈旧和生产设备老化等诸多问题,急需外国资本的进入。为了引进外资发展俄罗斯的油气工业,俄罗斯于1995年出台了《产品分成协议法》。在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序言中也明确指出了出台该法的目的为对俄罗斯和外国投资者根据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进行投资、勘查、勘探和开采地下资源方面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产品分成协议法》在出台之初,对吸引投资,振兴能源行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后,随着俄罗斯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俄罗斯能源行业日益稳固,俄罗斯对《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多次实质性修订,使得外国投资者通过签署产品分成协议进入俄罗斯能源市场的成本和难度都极大。到目前为止,俄罗斯仍在履行的产品分成协议仅有萨哈林 - 1号项目、萨哈林 - 2号项目和万科尔油气田项目。

3. 继受取得

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是指受让人从原权利人手中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方式。俄罗斯《地下资源法》规定了地下资源使用权从一主体转移至另一经营活动主体的具体情况:

通过改组的方式进行法人重组;

通过吸收合并其它法人进行重组,同时另一法人应符合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

通过新设合并其它法人进行重组,同时新产生的法人应符合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

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法人改组,同时新产生的法人应符合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

通过分离的方式进行法人改组,同时新产生的法人应符合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

法人作为设立人新设一家法人,且向新法人转移了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上所列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以及具备使用地下资源的经营活动的许可,且原法人在新设法人注册资本的份额,在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转移时,不少于新设法人注册资本的一半;

作为母公司的法人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移给其子公司法人或作为子公司的法人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移给其母公司法人;

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俄罗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破产企业的财产(资产包),同时取得的主体应符合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

三、俄罗斯联邦对外商投资地下资源领域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俄罗斯地下资源领域时,可以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信息等方式进行。其中,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境内收购商业组织10%以上的股权,或者对俄罗斯境内成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在俄罗斯境内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出租欧亚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命名法第十六节和第十七节所列的海关估价不少于100万卢布的设备。

(一)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

俄罗斯联邦于2008年出台了《战略投资法》,该法规定了对俄罗斯联邦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类型,该等领域对外资的进入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具体包括:

1)从事积极影响水文气象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2)从事积极影响地球物理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3)从事使用与传染病病原体有关的活动;

4)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储存地和储存库的安装、建造、运行和停运;

5)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的管理;

6)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研制、生产和维修;

7)航空安全保障活动;

8)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块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或)地下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9)开采(捕捞)水生物资源等四十六个活动领域。

外国投资者在进入上述地下资源领域进行投资或实时交易时,应当遵守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的限制,以及对所实施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授权机关的批准,否则该等交易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二)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处于外国投资者控制之下的认定

俄罗斯联邦《战略投资法》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处于外国投资者控制之下的认定特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

1)根据俄罗斯联邦《战略投资法》对于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或开采水资源的公司,存在以下特征之一,即被认为处于外国投资者的控制之下:

①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权;

②依据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权决定被控制公司作出的决议;

③有权任命被控制公司执行机关50%以上的组成成员,或有权不受限制地选举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关50%以上的组成人员;

④控制人行使被控制人管理公司的职权。

2)被控制公司在存在以下特征时也被认为处于外国投资者的控制之下:

尽管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公司不超过50%的股权,但其同其它拥有被控制公司股权的股东之间的关系,使其可以决定被控制公司作出的决议。

3)对于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存在以下特征之一,即被认为处于外国投资者的控制之下:

①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控制公司25%及以上的股权;

②依据合同或其它理由,获得决定被控制公司所通过的决议的权利或职能;

③有权任命被控制公司独任制执行机关或集体制执行机关25%及以上的组成人员,或有权选举25%及以上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关的成员;

④控制人行使被控制公司管理公司的职权。

(三)需要特殊审批的交易

根据俄罗斯联邦《战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实施以下交易时,需经授权机关的预先批准:

1)交易的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有权:

①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②任命该公司独任制执行机关或集体制执行机关50%以上的组成人员,或无条件地选举该公司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关50%以上的成员。

2)对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块的公司的股权进行交易,使外国投资者有权:

①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及以上的股权;

②有权任命该公司独任制执行机关或集体制执行机关25%及以上的成员,无条件地选举该公司25%及以上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关的成员。

3)外国投资者旨在直接或间接取得该公司的股权并使用或开采该公司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或水生物资源,如果该外国投资者已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及以上且不超过75%的股权;

4)通过合同,使外国投资者、商业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对该公司行使管理职能;

5)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股权,或者交易的实施具有阻碍公司管理机关作出决议的可能性,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交易;

6)其他旨在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权利并使其有权决定公司管理机关作出决议的其它交易。

此外,外国投资者在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实施交易并取得控制的事实不明确时,可以向授权机关提交是否需要依据俄罗斯联邦《战略投资法》进行预先批准该交易的咨询,授权机关在收到该咨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咨询进行审查并给与申请人实质性答复,同时向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政府管理委员会通报咨询和答复情况。

(四)俄罗斯最新外汇管制措施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受2022年2月俄乌战争影响,俄罗斯联邦为应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制裁及卢布大幅贬值,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第79号总统令 -《关于对美国及其附庸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友好行动采取特别经济措施的总统令》(以下简称“第79号总统令”)和第81号总统令 -《关于保障俄罗斯联邦金融稳定的临时补充经济措施》,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并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1. 外汇管制的主体

根据第79号总统令规定,该等外汇管制措施的适用主体为俄罗斯联邦居民,但第79号总统令中并未对居民进行直接定义,但可参照俄罗斯联邦2003年12月10日第173号联邦法律“关于外汇监管和外汇管制”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居民具体包括:

1)属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自然人;

2)具有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3)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分支机构,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国际公司”注册的外国法人除外;

4)外交使团、俄罗斯联邦领事办事处、俄罗斯联邦常驻国际(州际、政府间)组织代表团、俄罗斯联邦其他官方代表机构和设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联邦行政机关等。

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同样适用该总统令。

2. 外汇管制的具体措施

1)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俄罗斯联邦居民,必须将其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外贸合同汇入其账户的外币总额的80%,自外币汇入银行账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售;

2)自2022年3月1日起,禁止俄罗斯居民根据借款合同向非居民提供外币借款,也不得将外币汇入其在俄罗斯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金融市场中其他组织的账户,以及在未开立账户的情况下使用外国支付服务进行付款;

3)自2022年3月2日起,禁止携带1万美元以上等值的外币现金或支付工具从俄罗斯联邦出境等。

俄罗斯面对来自美国及西方的新一轮制裁下,紧急出台的上述外汇管制措施无疑给在俄罗斯地下资源领域的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俄罗斯地下资源储量十分丰富,是全世界最重要的能源供给中心之一,目前在俄罗斯地下资源领域的外国投资并不多,且经过新一轮的经济制裁冲击,俄罗斯本国的经济复苏势必从能源着手启动,这也为中国投资者进入俄罗斯地下资源市场提供了极大的投资潜力。

[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148329577416961&wfr=spider&for=pc, 访问日期为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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