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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注册种类

收费标准,单位:月结算指标

1

所有权、经营权、业务管理权、委托管理权、抵押权、

租金权、使用权(地役权除外)的注册:


1.1

房间、个人住宅(带杂物房和其他类似设施)、杂物房:


1.1.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

0.5

1.1.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1.1.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1.2

多房间住宅(带杂物房和其他类似设施)、住宅内的非居住场所、非住宅建筑:


1.2.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8

1.2.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15

1.2.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20

1.3

车库:


1.3.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5

1.3.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4

1.3.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8

1.4

以下具体情况时的非居住类动产和不动产(建筑物、房屋、构筑物):


1.4.1

只具有一处设施的:


1.4.1.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10

1.4.1.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20

1.4.1.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30

1.4.2

具有2处至5处单独设施的:


1.4.2.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15

1.4.2.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22

1.4.2.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32

1.4.3

具有6处至10处单独设施的:


1.4.3.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20

1.4.3.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30

1.4.3.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40

1.4.4

具有10处以上单独设施的:


1.4.4.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25

1.4.4.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35

1.4.4.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45

2

小企业主体:


2.1

多房间住宅(带杂物房和其他类似设施)、住宅内的非

1


居住场所和非居住类动产和不动产产权、委托管理权、抵押权、租金权、使用权(地役权除外)的注册


3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留置权)的注册:


3.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5

3.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3.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4

地役权注册(与注册对象无关)

0.5

5

共管对象注册

1

6

抵押证明注册、抵押证明转让注册:


6.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25

6.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6.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7

权利人资料变更注册、不动产对象识别特征变动注册:


7.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25

7.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7.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8

由于不动产损毁(损坏)、拒绝其产权或者权利转移而进行的不动产产权终止注册:


8.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25

8.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8.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9

与权利转移给第三方无关的终止留置注册,以及终止不动产抵押注册:


9.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25

9.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9.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10

银行借贷合同债权让渡(有抵押担保的债务)注册:


10.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25

10.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10.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11

当作为产生权利(留置权)或者其他法律事实依据的合

同条款出现变化时,由于这种变化而需要进行的权利或者留置权注册:


11.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25

11.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11.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12

不动产产权和不动产产权留置注册:


12.1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办理时

0.5

12.2

自然人加急办理时

5

12.3

法人企业加急办理时

15

13

法人企业注册

0.25

 

 

 

 

 

 

 

 

 

 

 

 

 

14

注册对象:

国家机关按照哈萨克斯坦《不动产产权国家注册法》规

定的方法,对不动产产权进行留置(终止留置)时,该留置(终止留置)的注册;

当哈萨克斯坦政府是其唯一股东、负责二级银行信贷资产组合优化的机构,按照哈萨克斯坦《不动产产权国家

注册法》规定的方法,对不动产产权进行留置(终止留置)时,该留置(终止留置)的注册;

留置(终止留置)《税法》第519条第3款第6)项规定

的不动产产权和该不动产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时,该留置

(终止留置)的注册;

国家机构对不动产产权注册;

哈萨克斯坦政府是其唯一股东、负责二级银行信贷资产组合优化的机构,对不动产产权的注册;

本法典第519条第3款第6)项规定的不动产产权注册和该不动产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注册;

根据国家机关决议改变不动产识别特征时,例如:居民点名称、街道名称、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列号(地址)出

现变动时,或者由于哈萨克斯坦行政区划改革而导致地籍号变化时,对上述变更进行的注册。

 

 

 

 

 

 

 

 

 

 

 

 

 

0

15

对先前产生的不动产产权(留置权)进行系统注册

0

16

颁发不动产法律权利文件副本

0.25

17

动产抵押和船舶抵押的国家注册,以及航空器注销和召回权的国家注册:


 

 

17.1

动产抵押和船舶抵押的注册、以及航空器注销和召回权的注册;已注册抵押物出现变更、补充和终止时的注册;

航空器注销和召回权出现变更、补充和从国家统一登记簿注销时的注册:


17.1.1

自然人办理时

1

17.1.2

法人企业办理时

5

17.1.3

哈萨克斯坦政府是其唯一股东、负责二级银行信贷资产组合优化的机构办理时

0

 

17.2

发放能够证明动产抵押和船舶抵押已经进行国家注册的

文件副本,以及能够证明航空器注销和召回权已经进行

国家注册的文件副本

 

0.5

俄语律师,哈萨克斯坦律师,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塔吉克斯坦律师,吉尔吉斯斯坦律师,土库曼斯坦律师,俄罗斯律师,俄罗斯华人律师,法律

环俄网资深编辑|王敏 审核|赵明启 总编|张爱华
总法律顾问|俄语律师 刘合君 微信:huane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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