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法

2023-07-26 来源: 环俄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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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法2019年11月11日第254-3号

根据1995年9月5日第3848-XII号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法使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1.本法使用下列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1.1.计量方法鉴定: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研究并确认计量方法是否符合计量要求及其用途;

1.2.国家计量器具检定(以下简称“国家检定”):对法制计量领域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被授权法人或国家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法授权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其他法人(以下简称“法人”)进行;

1.3.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国家信息资源,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登记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登记表的信息,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信息;

1.4.国家计量监督:一项旨在防止、发现和制止法人、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个体经营者”)、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确定的参与保证计量统一工作(受《计量法》约束)的其他主体违反法制计量领域计量法的活动;

1.5.国家检定人员:被授权法人的工作人员,或国家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法授权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其他法人的工作人员,其被此类法人指定开展国家检定工作,且其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能力必须通过证明有能力从事某些工作的方式得到证明;

1.6.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登记表: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汇总信息;

1.7.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登记表: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汇总信息,包括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决议和标准样品型式批准决议,以及出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证书;

1.8.单位量值:一个固定大小的数值,被假定为等于单位一,并用于量化与其同类的量;

1.9.计量统一性:一种计量状态,在该状态下计量结果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允许使用的单位量值表示,从而保证计量溯源性,计量精度指标不超出指定范围并具有规定的概率;

1.10.计量:通过实验获得并可合理赋予某量一个或多个量值的过程;

1.11.计量器具校准(以下简称“校准”):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确定使用计量器具或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获得的量值与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同类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标准样品复现/保存的量值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计量器具的有效计量特性;

1.12.国际单位制(SI):由国际计量大会通过的以国际量制为基础的单位制,包括各种名称和符号、前缀集及其名称、符号和适用规则;

1.13.计量方法:计量操作的总称,执行此类操作可得出具有规定计量精度指标的计量结果;

1.14.计量评定:各项保证计量统一工作的总称;

1.15.计量溯源性:计量结果的一种特性,根据该特性,可以通过有文件证明的计量器具连续检定/校准链将计量结果与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其他比较依据联系起来;

1.16.计量部门:组织上/职能上有关联的法人及其组成部门的总称,或者旨在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的组成部门;

1.17.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影响计量结果的计量器具特性之一;

1.18.计量鉴定: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分析和评估与计量统一有关的计量要求是否正确、完整;

1.19.计量要求:对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标准样品、计量器具、计量方法的特性(影响计量结果),以及对保证这些特性所需条件和产品测量参数的定量/定性要求(文字/数字指标、标准、规范、分类、文字和图形说明);

1.20.计量审核:对产品生产、施工、服务期间的计量统一情况进行分析;

1.21.计量学:有关计量知识、计量统一方法/手段、必要计量精度达成方法的一门学科;

1.22.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是隶属于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法人单位,负责开展计量学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完善统一计量科学和方法依据,并根据本法、其他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各项国际法律文件(除非另有说明,下称“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履行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职能;

1.23.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经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用作其他同类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赋值依据;

1.24.保证计量统一:根据《计量法》、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要求,旨在实现和保持计量统一的活动;

1.25.强制性计量要求: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必须遵守,计量器具型式说明或标准样品型式说明中规定的计量要求;

1.26.主要参考计量方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由唯一法人使用单套设备以最高计量精度进行计量的一种计量方法,用于评估使用其他计量方法计量同类量值(包括参考值)的结果是否正确,且该方法可得出计量结果,无需在计量上将其溯源至同类单位量值,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为主要参考计量方法;

1.27.单位量值传递:将计量器具保存的量值换算成该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标准样品复现/保存的单位量值;

1.28.检定人员: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指定的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必要计量统一资质的个体经营者;

1.29.计量器具检定(以下简称“检定”):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证明计量器具符合强制性计量要求;

1.30.计量器具注册:将国家检定结果相关信息输入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

1.31.参考计量方法:一种计量方法,旨在得出计量结果,用于评估使用其他计量方法计量同类量值的结果是否正确,以及校准或确定标准样品的特性;

1.32.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统一保证体系:计量统一保证主体、计量法、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国家计量统一监管措施的总称,包括国家计量监督,以及计量评定工作;

1.33.计量结果对比: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统一保证主体根据规定条件完成的一个或多个类似计量项目的计量结果进行评定;

1.34.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对比:使用同一计量精度等级的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复现和传递单位量值时,确定计量结果之间的关系;

1.35.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保养:根据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使用文件规定的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用途、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为保证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储存和使用而必须进行的全部操作;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36.计量器具:具有计量特性(其值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的计量用技术设备;

1.37.标准样品:在某些特性方面相当均匀和稳定的材料(物质)样品,其特性值的设定具有适用于计量和计量溯源或根据预期用途评估材料(物质)质量特性的计量精度指标;

1.38.法制计量领域: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为保证计量统一而开展的国家监管(包括国家计量监督)活动范围;

1.39.计量精度(以下简称“精度”):实测值与被测量真实值的接近程度;

1.40.被授权法人:隶属于国家计量部门的法人,由国家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法授权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法制计量领域计量评定工作;

1.4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决定是否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是否允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获批型式的计量器具;

1.42.标准样品型式批准:开展计量评定工作,在此期间需决定是否批准标准样品型式,是否允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获批型式的标准样品;

1.43.分装商品:任意类型的分装商品,在买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分装、包装和密封,其方式应保证内装物在不开箱或不损坏包装的情况下不发生变化,包装上标明内装物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或其他量值;

1.44.量值标尺:量值的有序集合,作为测量相应量值的原始依据;

1.45.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用于复现、保存和传递单位量值或量值标尺的技术设备(计量器具、全套计量器具)。

2.本法中使用了术语“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其定义以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为准。

3.本法中使用了术语“试验室(中心)”、“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符合性评估”,其定义以白俄罗斯共和国2016年10月24日第437-3号《技术要求符合性评估及符合性评估机构认证法》为准。

1.计量统一各项关系受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和标准化领域中保证计量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以下简称“计量统一保证技术法规”)、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约束。

2.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了国防、国家安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计量统一的特点,以及授权法人在此类领域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特点。

3.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同,则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标准。

第3条计量统一保证主体

1.计量统一保证主体包括:

1.1.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标准委员会和为保证计量统一而履行国家监管职能的国家机构;

1.2.隶属于国家计量部门的法人;

1.3.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下属法人单位、股份(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为国家所有并移交国家机构管理的法人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下称“国家机构下属法人单位”)、其他法人的计量部门;

1.4.为保证计量统一而履行国家监管职能的不属于国家机构的法人,以及外国法人;1.5.个体经营者、国家检定人员、检定人员和其他自然人。

2.计量统一保证主体可以是根据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享有计量统一保证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4条保证计量统一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1.保证计量统一的目标:

1.1.保护国家、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使其免受计量不准确和不正确的影响;

1.2.防止在产品、工程、服务和物资的用途、质量、数量和安全性方面误导买方和用户的行为;

1.3.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1.4.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的竞争力,并确保有关其功能、用途、特性和有效性的信息可靠;

1.5.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2.保证计量统一的基本原则:

2.1.优先采用国际单位制(SI)单位;

2.2.执行统一的国家计量政策;

2.3.采用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

2.4.保证计量溯源性;

2.5.计量统一信息公开透明,传播/提供受限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监管

第5条实施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监管

1.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实施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监管。

2.国家监管实施范围为适用于下列计量情况的法制计量领域:

2.1.供应/消耗物资(电能、热能、天然气、水、石油和石油产品、其他资源)时,以及提供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其他受国家监管的服务时,买方(用户)与卖方(供应商、制造商、执行方)之间进行贸易和结算;

2.2.开展技术要求符合性评估工作;

2.3.不动产盘点和特性检查;

2.4.实施落实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立法、行政责任相关立法或刑事责任相关立法标准的行动;2.5.确定税基;

2.6.办理海关手续,开展银行业务、涉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贵金属和宝石储备的贵重物品交易;2.7.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提供医疗援助,保证劳动安全;

2.8.开展国家技术检查时完成车辆技术状况和结构的检查与诊断工作、诊断车辆技术状况、保证所有车辆的行车安全;

2.9.确保工业安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消防安全、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保护居民和领土免遭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影响;

2.10.开展大地测量和地形测绘活动;

2.11.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

2.12.保护环境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开展水文气象活动;

2.13.商品(工程和服务成果)、商品(工程、服务)信息可靠性检查、法医鉴定活动、国家卫生检验、兽医卫生检验、海关检验、贵金属鉴定、无线电电子设备/高频设备电磁兼容性检查、工业安全检查、计量检验;

2.14.确定分装商品数量;

2.15.实施国家计量监督;

2.16.举办正式体育比赛,记录运动员在体育比赛期间创造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记录。3.法制计量领域内的计量应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

4.法制计量领域可包括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计量。

第6条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保证计量统一的权力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为保证计量统一,确定统一的国家政策并行使其他权力。

第7条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保证计量统一的权力

1.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为保证计量统一:

1.1.确保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1.2.通过关于允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使用单位量值的决议;

1.3.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允许使用的单位量值及其倍数和分数单位的名称、符号、比例、书写和使用规则。

2.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签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法和其他法律,为保证计量统一而行使其他权力。

第8条国家标准委员会保证计量统一的权力

1.国家标准委员会为保证计量统一:

1.1.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1.2.协调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统一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1.3.确保国家计量部门的建立与运行;

1.4.向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提交关于允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使用单位量值的提案;

1.5.规定对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要求及其设计、批准、改装和维护规则;

1.6.批准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并向维护这些标准量具的法人颁发批准证书;

1.7.规定法制计量领域计量方法要求,及其制定和使用规则;

1.8.规定分装商品生产(分装)/销售过程中的分装商品数量测定要求,包括在包装上注明分装商品数量的规则(以下简称“分装商品要求”);

1.9.组建和管理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

1.10.根据本法第11条和第12条以及监管(监督)法的规定实施国家计量监督;

1.11.从受其管辖的法人中确定一个法人作为: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

从事检定/校准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的认证机构;

1.12.批准:

关于授权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法制计量领域计量评定工作,以及授权其他法人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规定;

从事法制计量领域计量器具国家检定/校准的法人必须遵守的要求;

国家检定人员能力要求和能力确认办法,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签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法、其他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调控的事项除外;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对从事检定/校准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认证程序与其他事项进行规范的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签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法、其他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调控的事项除外;

国家计量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国家检查员”)考核办法;

将技术设备归类为计量器具的标准和程序;计量审核实施细则;

计量部门标准条例;

1.13.决定将技术设备归类为计量器具;

1.14.授权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法制计量领域计量评定工作,以及授权其他法人开展国家检定工作;

1.15.确定计量器具(法制计量领域用途相同且获批型式需按规定周期接受国家检定的所有计量器具)类别清单(以下简称“计量器具清单”);

1.16.通过关于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标准样品型式的决议,向申请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标准样品型式的人员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证书,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签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法、其他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调控的事项除外;

1.17.在批准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和计量器具型式时,确定计量溯源形式;

1.18.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标准样品型式批准标志、检定和校准标志的形式和使用办法;

1.19.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采取措施鉴定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并互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试验结果、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结果、检定/校准结果,以及评定计量方法;

1.20.在权限范围内,参与起草和审查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草案,执行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决议的废除或修改程序,编制提案并提交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审查,与国家机构(组织)、其他组织对接此类事宜;

1.21.在权限范围内,签订白俄罗斯共和国跨部门国际条约;

1.22.在权限范围内,作为国家计量机构在国际计量组织中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

2.国家标准委员会可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行使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权力。

第9条其他国家机构保证计量统一的权力

1.其他国家机构为保证计量统一:

1.1.参与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1.2.参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统一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1.3.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组建计量部门。

2.其他国家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可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行使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权力。

第10条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职能

1.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为保证计量统一:

1.1.开展计量领域的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

1.2.参与国家计量部门发展理念的制定和实施;

1.3.在权限范围内,参与完善计量法,起草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文件草案(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被指定为负责起草此类草案的一方);

1.4.制定旨在设计和更新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国家科技计划草案,并完成这些计划的任务;

1.5.为保证计量统一,对建立和完善白俄罗斯共和国标准库的创新方案提出建议,并参与其实施;

1.6.研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并根据研究结果将这些标准量具报批为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

1.7.开展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维护工作,组织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与国际或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对比工作,必要时,对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进行检定/校准;

1.8.开展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认定工作,包括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签署的多边协议框架内开展此工作;

1.9.制定并发布计量建议;

1.10.协调计量结果对比工作并提供科学支持和方法支持;

1.11.作为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统一保证体系的主体,与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国家机关计量部门、国家机关下属法人以及其他法人的计量部门协作;

1.12.组建和管理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以确保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统一保证体系的运作,并就计量统一保证问题与大众媒体互动;

1.13.在国家标准委员会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参与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的工作。

2.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可根据本法、其他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履行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职能。

第11条国家计量监督

1.国家计量监督由国家标准委员会、各州(明斯克州和明斯克市)技术法规与标准要求遵守情况国家监督检查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计量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国家计量监督机构”),以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抽样检查、计划外检查和预防性检查形式实施。实施国家计量监督时,国家标准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国家计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2.国家计量监督由国家计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实施,这些负责人应是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的程序通过考核的国家检查员。

3.国家标准委员会主席是负责国家计量监督的首席国家检查员(以下简称“首席国家检查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计量监督的国家标准委员会副主席是副首席国家检查员。各州(明斯克州和明斯克市)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遵守情况国家监督检查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计量监督检查局的局长是各州(明斯克州和明斯克市)负责国家计量监督的首席国家检查员(以下简称“各州首席国家检查员”)。各州(明斯克州和明斯克市)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遵守情况国家监督检查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计量监督检查局的副局长是各州的副首席国家检查员。

4.受到国家计量监督的主体包括:具有纳税人识别码的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外国组织代表处、个体经营者、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确定的参与计量统一保证工作(受《计量法》约束)的其他主体。

5.国家计量监督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包括对以下内容实施的国家计量监督:

5.1.单位量值的使用;

5.2.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使用;

5.3.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的使用;

5.4.计量方法的使用;

5.5.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生产、销售、租赁/出租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的活动;

5.6.计量评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的能力评估;

5.7.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试验、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法制计量领域个别计量器具或个别标准样品及其理论和实验研究结果(旨在批准单个计量器具型式或单个标准样品型式)的计量检验;

5.8.计量方法的检定、校准和评定;

5.9.开展技术要求符合性评估工作期间的试验和测量;

5.10.分装商品要求的遵守情况;

5.11.在法律文件规定情形下,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12条国家检查员、首席国家检查员、副首席国家检查员、各州首席国家检查员、各州副首席国家检查员在实施国家计量监督时的权力

1.在进行抽样检查和计划外检查时,国家检查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规定的程序开展以下工作:

1.1.在出示工作证和检查令(对于入场权限受法律限制的项目现场,出示法律规定的其他入场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进入办公、生产、其他场所(项目现场)以及待查主体所在区域进行检查;

1.2.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要求/命令送交(发送)给国家计量监督主体强制执行(该要求/命令由国家计量监督机构中根据职权对检查材料进行审查的负责人提出);

1.3.如果发现有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损害,则下令暂停(禁止)销售分装商品、经销商品(施工、提供服务)以及使用不符合《计量法》要求的计量器具。上述命令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规定的程序送达(发送)、批准、废除(修改)。

2.在进行抽样检查和计划外检查时,如果发现有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损害,则首席国家检查员除行使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力外,还有权下令暂停(禁止)生产商品,如计量器具、标准样品、分装商品(施工、提供服务),并递交(发送)关于暂停(禁止)待查主体(车间、生产工段)活动的提案。

3.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损害,则国家检查员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下达本条第1款第1.3项所述的命令。

4.首席国家检查员、副首席国家检查员、各州首席国家检查员、各州副首席国家检查员、进行抽样检查和计划外检查的国家检查员,有权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开展以下工作:

4.1.根据合同聘请国家检定人员作为检验人;

4.2.对计量器具、标准样品、分装商品进行取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强制性计量要求或法律要求。

5.国家检查员享有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计量统一保证依据

第13条单位量值

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单位制(SI)单位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允许使用的非单位制单位,以及在制定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时使用的单位。

2.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时,出口商品的特性和参数可以用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单位量值表示。

第14条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

1.建立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是为了复现、保存和传递单位量值,并确保计量结果在计量上可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

2.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构成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标准库。

3.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仅归国家所有。

4.为了确定/确认计量特性,将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与国际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具有同等精度的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进行比较。如果国际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精度高于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则可以对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进行检定/校准,而不是对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进行比较。

5.根据国家科技计划设计和更新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

6.在设计和更新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时,应提供防止其结构和软件受到非法干扰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故意误述由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复现、保存和传递的单位量值。

7.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记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登记表中。

第15条单位量值标准量具

1.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是确定其他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复现/保存量值的基础,也是确定和(或)确认检定/校准期间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基础。

2.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应确保计量结果在计量上可溯源至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国际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所复现的单位量值。

3.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应进行比较,或者进行检定或校准。

4.外国法人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检定/校准结果的认可工作需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5.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维护由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进行。

第16条计量器具

1.计量器具清单中所列的法制计量领域计量器具:

1.1.需通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程序;

1.2.应符合:

强制性计量要求;

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法规、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决议、其他法律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技术要求;

1.3.使用时应带有强制性识别标志(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式代号、生产厂家名称、出厂编号、制造年份或日期);

1.4.应有防止其结构和软件受到非法干扰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故意误述计量结果;

1.5.销售前、修理后均应进行国家检定(以下简称“国家初级检定”);

1.6.在使用时应进行国家检定(以下简称“国家事后检定”),而在已认可试验室(中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国家事后检定或校准;

1.7.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的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评定实施细则”)进行国家检定时,应进行登记。

2.计量器具清单中所列的法制计量领域计量器具不得:

2.1.未经国家检定就出售;

2.2.未经国家检定就使用,而在已认可试验室(中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也不得未经国家检定或校准就使用。

3.在法制计量领域之外使用的计量器具可以进行检定/校准,或者进行计量检验,或者对其采取由法人、个体经营者或使用这些计量器具的其他自然人确定的其他行动,以保证计量统一。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4.获批型式的计量器具信息见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登记表。

第17条标准样品

1.标准样品用于确定、保存和传递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表征材料(物质)成分或特性的单位量值,并在检查、校准和计量过程中使用。

2.法制计量领域的计量用标准样品:

2.1.需通过标准样品型式批准程序;

2.2.应符合:

强制性计量要求;

此类标准样品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3.在法制计量领域之外,可以使用获批型式的标准样品以及其他标准样品(其研发、制造和使用程序由法人、个体经营者或使用这些标准样品的其他自然人确定)。

4.获批型式的标准样品信息见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登记表。

第18条计量及其结果

1.计量需采用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计量器具、标准样品、计量方法完成。

2.法制计量领域的计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2.1.使用经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比较或国家检定/校准的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以及根据本法规定经国家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

2.2.使用获批型式的标准样品;

2.3.采用已按照本法规定通过评定的计量方法。

3.计量结果以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量值表示,且在计量结果具有误差/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可以用于法制计量领域。

4.在确保精度相同的条件下,可通过对比相同计量项目的计量结果确认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5.计量结果生成要求取决于:

5.1.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技术法规;

5.2.计量方法;

5.3.法人和个体经营者采用的地方性法规。

6.旨在获取材料(物质)性能数据,以及获取或确定物理常量数据的计量结果(精度通过客观获得的误差/不确定性验证),可以作为标准参考数据提供。

7.可对材料(物质)性能数据和物理常量数据进行计量检验,以便根据这些数据生成标准参考数据。

第19条计量方法

1.计量方法用于描述计量操作,但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文件从计量器具直接得出量值的计量操作除外。

2.计量方法可由法律文件、国际标准、国家间标准、其他地区标准、组织标准、其他地方性法律文件规定,或者记录在试验方法、技术文件中。

3.必须对法制计量领域采用的计量方法进行评定。

4.经过评定的原始参考计量方法和参考计量方法由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

5.在法制计量领域之外,可以使用法制计量领域经过评定的计量方法、自愿接受评定的计量方法,以及按照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规定程序采用的其他计量方法,前提是要符合计量要求。

第20条计量溯源性

1.保证国际单位制(SI)单位计量溯源性的方式:

1.1.使用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直接复现单位量值,同时通过对比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与国际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验证该单位量值的复现情况;

1.2.采用原始参考计量方法;

1.3.采用获批型式的标准样品、国际认证标准样品数据库或外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证标准样品登记表中的标准样品;

1.4.在检定过程中,根据计量统一保证技术文件规定的单位量值传递图(检定图),将单位量值从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传递给计量器具;

1.5.在校准过程中,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外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计量器具所有者的建议确定的量值传递图(分级校准图),将单位量值从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或外国单位量值标准量具传递给计量器具;

1.6.采用具有计量溯源性信息的参考计量方法。

2.验证国际单位制(SI)单位计量溯源性的方式:

2.1.在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计量报告中注明已实现的计量溯源性信息;

2.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作为成员国加入的一体化组织活动框架内,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的建议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21条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

1.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是计量统一保证方面的官方信息和参考信息来源。

2.在全球计算机互联网中的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信息资源网站上可查阅:

2.1.计量统一保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计量统一保证技术文件)的正式发布细节和来源;

2.2.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欧亚经济联盟计量法的正式发布细节和来源;

2.3.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登记表信息;

2.4.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登记表信息;

2.5.经评定的计量方法信息;

2.6.被授权法人信息(包括其正在开展的计量评定工作类型),以及国家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法授权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其他法人信息;

2.7.计量器具注册信息;

2.8.标准参考资料信息;

2.9.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的活动信息(作为参考信息);

2.10.必须根据《计量法》向计量统一保证主体提供的其他计量统一信息。

第四章计量部门保证计量统一的跨部门委员会

第22条计量部门的类型

1.为保证计量统一,白俄罗斯共和国成立了国家计量部门。

2.为保证计量统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可成立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下属法人以及其他法人的计量部门。

第23条国家计量部门

1.国家计量部门由国家标准委员会成立,包括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以及隶属于国家标准委员会并经其按照本法授权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法制计量领域计量评定工作的其他法人。

2.国家计量部门的组成、结构和职能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计量部门条例》为准,同时需考虑本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该部门权力,以及本法规定的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为保证计量统一的权利和义务。

第24条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下属法人以及其他法人的计量部门

1.为了协调计量统一保证活动,国家机构有权在权限范围内成立国家机构的计量部门,和(或)任命国家机构计量统一保证事宜负责人。

2.既可以将国家机构计量部门纳入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其职能分配给国家机构下属法人。

3.如果国家机构成立了计量部门,则国家机构应批准《国家机构计量部门条例》。

4.如果任命了国家机构计量统一保证事宜负责人,则国家机构应明确其权力。

5.在将国家机构计量部门的职能分配给国家机构下属法人时,国家机构应批准《关于法人计量部门履行国家机构计量部门职能的条例》。

6.如果国家机构下属法人在法制计量领域开展计量工作,或者此类计量工作由国家机构监管的公共关系领域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完成,则必须成立国家机构计量部门或将其职能分配给国家机构下属法人,和(或)任命国家机构计量统一保证事宜负责人。

7.国家机构计量部门根据国家机构批准的《计量部门条例》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同时需考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部长会议规定的国家机构权力,以及本法和《计量部门标准条例》规定的标准。

8.国家机构下属法人可成立计量部门和(或)任命计量统一保证事宜负责人,并明确其在该法人开展法制计量领域计量工作时的权力。

9.不属于国家机构下属法人的其他法人,也有权成立计量部门和(或)任命计量统一保证事宜负责人,并明确其在需要组织和开展计量统一保证工作时的权力。在该法人开展法制计量领域计量工作时,上述行为属于强制性措施。

10.本条第9款所述法人的计量部门,根据法人负责人批准的《计量部门条例》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同时需考虑本法规定的计量统一保证领域的法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计量部门标准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25条保证计量统一的跨部门委员会

1.为保证计量统一,白俄罗斯共和国成立了一个负责测定地球自转时间、频率和参数的跨部门委员会,其章程和组成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

2.为了解决保证计量统一的跨部门业务问题,国家标准委员会成立了临时跨部门委员会,其组成和权力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3.负责测定地球自转时间、频率和参数的跨部门委员会与保证计量统一的临时跨部门委员会,要对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就这些问题编写提案并提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

第五章计量评定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第26条计量评定的目的和结构

1.计量评定的目的:

1.1.确定/确认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计量器具、标准样品的计量特性和技术特性;1.2.确定计量器具、标准样品是否符合计量要求;

1.3.确定计量方法是否符合计量要求及其用途;

1.4.解决其他问题,以保证计量统一。

2.计量评定包括以下工作:

2.1.批准计量器具型式和标准样品型式;

2.2.检定;

2.3.校准;

2.4.计量检验;

2.5.计量方法评定;

2.6.计量结果比较。

第27条批准计量器具型式和标准样品型式

1.计量器具清单中所列的法制计量领域计量器具,以及法制计量领域采用的标准样品,其型式必须获得批准。

2.申请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的申请人可以是法人、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作为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设计者、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和(或)所有者的自然人。

3.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或计量检验结果合格。

4.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或计量检验结果合格,是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决定、出具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证书的依据。该证书附有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说明,允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

5.试验或计量检验由被授权法人进行,其结果可用于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

6.在进行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或计量检验时,需使用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单位量值标准量具、计量器具、标准样品和计量方法,以确保所得计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7.在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时,需确定国家检定时间间隔与计量器具清单规定的时间间隔是否相符,并确定获批型式的计量器具检定方法。

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

8.1.批量生产的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五年;

8.2.个别计量器具—无限期;

8.3.个别标准样品—等于其使用期限。

9.对于在法制计量领域之外使用的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其型式的报批遵从自愿原则。

10.在获批型式的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上和(或)其使用文件中,应标有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标志。计量器具型式和标准样品型式批准标志的形式,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

11.关于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标准样品型式的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同时需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要求。

12.计量器具型式和标准样品型式批准结果的互认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

第28条检定

1.检定既可以在计量器具销售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其使用期间进行。

2.检定申请人可以是法人、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作为计量器具设计者、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和(或)所有者的自然人。

3.国家检定工作由被授权法人和国家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法授权开展国家检定工作的其他法人(从按照检定认证规则认证的法人中选出)负责,并且直接由国家检定人员完成。

4.除国家检定外,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还可以对法制计量领域外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且此类检定直接由检定人员完成。

5.从事检定(国家检定除外)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可自愿按照检定认证规则接受认证。

6.利用从事检定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检定申请人的技术基地,在固定、移动和临时实验室、计量器具产地或使用地进行检定。

7.根据计量器具型式说明中规定的检定方法,对获批型式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8.通过检定证书和(或)在计量器具上标注检定标记,或在计量器具使用文件上标注检定标记(当无法在计量器具上标注检定标记时),来证明检定结果。

9.对于在法制计量领域之外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检定时间间隔由计量器具所有者根据计量要求确定。

10.对于结果需采用国家检定证书进行记录的国家检定(可在计量器具上标注或不标注国家检定标记),其有效期取决于国家检定证书签发日期与国家检定证书有效期确定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适用于该类计量器具并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中注明的国家检定时间间隔。

11.对于结果需通过标注国家检定标记而无需采用国家检定证书进行记录的国家检定,其有效期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

12.国家检定失效的情况:

12.1.国家检定有效期满;

12.2.发现计量器具的结构或软件受到影响其计量特性的干扰;

12.3.计量器具损坏,可能导致其计量特性发生变化。

13.国家检定的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同时需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要求。

14.对于除国家检定以外的检定,其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可以计量统一保证技术文件、从事检定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为准。

15.检定结果的互认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

第29条校准

1.可以对法制计量领域内外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

2.校准申请人可以是法人、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作为计量器具设计者、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和(或)所有者的自然人。

3.校准的实施:

3.1.从按照校准认证规则认证的法人中选出的被授权法人负责校准法制计量领域内使用的计量器具;

3.2.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负责校准法制计量领域外使用的计量器具。

4.根据本条第3款第3.2项从事校准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可自愿按照校准认证规则接受认证。

5.校准应按照校准方法进行,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国家间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校准方法,以及从事校准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根据分级校准图制定的校准方法。

6.校准时间间隔由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根据计量要求确定。同时,对于在已认可试验室(中心)使用的法制计量领域内的计量器具,其校准时间间隔不得超过批准计量器具型式时规定的检定时间间隔。

7.对于在已认可试验室(中心)中使用的法制计量领域内的计量器具,其校准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同时需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要求。

8.对于法制计量领域外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校准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可以校准方法、计量统一保证技术文件、从事校准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为准。

9.校准结果互认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

第30条计量检验

1.计量检验对象:

1.1.技术规范和标准化领域的标准技术法规(根据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法的规定作为计量检验对象);

1.2.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草案、自愿遵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适用的标准清单草案、载有研究(试验)和计量规则与方法(包括适用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和评估技术调控对象合格性所需的取样规范)的标准清单草案(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被指定为负责起草此类草案的一方);

1.3.技术文件中的计量要求部分;

1.4.法制计量领域内使用的个别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及其理论和实验研究结果;

1.5.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及其计量要求;

1.6.材料(物质)性能和物理常量数据。

2.强制计量检验对象:

2.1.本条第1款第1.1项中规定的对象(在国家标准委员会根据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法确定的情况下);

2.2.本条第1款第1.2项中规定的对象;

2.3.法制计量领域内使用的个别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以及用于批准单个计量器具型式或单个标准样品型式的理论和实验研究结果。

3.自愿计量检验对象:

3.1.采购技术任务书中的计量器具或标准样品及其计量要求,包括成套工艺设备组件;

3.2.技术文件中的计量要求部分;

3.3.用于生成标准参考数据的材料(物质)性能和物理常量数据。

4.计量检验申请人可以是国家机构、其他法人、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5.本条第1款第1.1和1.2项所述对象的计量检验由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

6.本条第2款第2.3项所述对象的计量检验由被授权法人按照与计量检验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进行。

7.自愿计量检验由法人、国家机构计量部门、国家机构下属法人的计量部门,以及其他法人的计量部门和个体经营者进行。

8.计量检验结果应以鉴定结论的形式进行记录。

9.强制性计量检验的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同时需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对本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计量检验对象的要求。

10.自愿计量检验的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统一计量技术文件、从事计量检验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为准。

第31条计量方法评定

1.法制计量领域内使用的计量方法评定涉及:

1.1.新定的计量方法;

1.2.先前制定的未通过评定的计量方法;

1.3.已评定的计量方法(当其应用范围发生变化时)。

2.计量方法评定申请人既可以是国家机构、其他法人、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制定计量方法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委托制定计量方法的人。

3.原始参考计量方法和参考计量方法的评定,由国家计量科学研究院按照与计量方法评定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进行。

4.法制计量领域内使用的计量方法的评定,由被授权法人按照与计量方法评定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进行。

5.法制计量领域外使用的计量方法的评定,可由制定和(或)采用这些计量方法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或者由其他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合同进行。

6.计量方法的评定包括计量方法理论研究和(或)实验研究,旨在确认计量方法是否符合计量要求及其用途。

7.在进行计量方法实验研究时,根据其用途,可使用单位量值标准量具、标准样品、计量器具、参考计量方法,以确保所得计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并对计量结果进行对比。

8.通过计量方法理论研究和(或)实验研究,确定所得计量结果的精度指标。

9.在计量方法的评定过程中,需验证计量方法是否符合计量要求,以及能否按规定使用该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10.计量方法评定结果采用计量方法评定证书证明。

11.计量方法(包括作为参考计量方法的计量方法)的评定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及计量方法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要求,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同时需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要求。

12.计量方法评定结果互认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

第32条对比计量结果

1.对比计量结果的目的: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1.在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范围内,确定(赋予)标准样品量值,并评估这些量值的误差或不确定性;1.2.在计量方法实验研究范围内,确定(赋予)计量方法的精度指标,以便对计量方法进行评定;

1.3.对比评估或确定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等效性;

1.4.评估精度。

2.法人、外国法人、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以及制定计量方法和标准样品的个体经营者可以参与计量结果对比。

3.法制计量领域内计量结果的对比由被授权法人组织实施。

4.法制计量领域外计量结果的对比可由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组织实施。

5.法制计量领域内计量结果的对比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计量评定实施细则为准,同时需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要求。

6.法制计量领域外计量结果的对比组织和实施程序要求,以统一计量技术文件、从事计量结果对比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为准。

第六章保证计量统一的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33条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有权:

1.1.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开展计量评定工作;

1.2.进行计量审核;

1.3.参与落实国家计量部门发展理念;

1.4.在权限范围内就计量统一保证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1.5.参与保证计量统一的技术调控和标准化工作;

1.6.开展计量器具和标准样品的研发与生产;

1.7.获得检定认证;

1.8.获得校准认证;

1.9.获得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在法制计量领域开展计量评定工作的授权;1.10.制定计量器具型式、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方法,以及计量、检定、校准方法;

1.11.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检查员的行为提出上诉;

1.12.向国家标准委员会提出暂停(禁止)生产和销售计量器具的建议,以及终止批准计量器具型式的建议,前提是国家初步检定结果表明计量器具不符合强制性计量要求;

1.13.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2.保证计量统一的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有义务:

2.1.遵守《计量法》的要求;

2.2.在国家标准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在法制计量领域开展计量评定工作的授权;

2.3.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检定、校准、计量方法鉴定、计量检验、计量结果对比的结果真实可靠;

2.4.在实施国家计量监督时,允许国家检查员进入办公场所、生产场所以及其他场所(项目),向国家检查员提供实施国家计量监督所需的文件、信息和计量器具,并执行首席国家检查员和国家检查员的指示;

2.5.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第34条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1.除本法第33条第1款第1.2、1.5-1.8、1.10、1.11和1.13项规定的权利外,保证计量统一的其

1.1.成立计量部门并批准计量部门条例,以保证计量统一;

1.2.与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规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或标准样品型式批准试验、检定、校准、计量方法鉴定、计量检验、计量结果对比、计量审核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签订开展上述工作的合同;

1.3.由国家计量部门下属法人开展计量评定工作,验证计量结果的计量可追溯性;1.4.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国家检定工作;

1.5.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检定、校准、计量方法鉴定、计量检验、计量结果对比工作。2.除本法第33条第2款第2.1、2.4和2.5项规定的义务外,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法人有义务:2.1.保证产品生产、施工、服务过程中的计量统一;

2.2.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根据本法对其进行计量评定;

2.3.确保检定、校准、计量方法鉴定、计量检验、计量结果对比的结果真实可靠。

第35条保证计量统一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计量统一的个体经营者享有本法第33条第1款第1.2、1.5-1.8、1.10、1.11和1.13项以及

2.保证计量统一的个体经营者应履行本法第33条第2款第2.1、2.4和2.5项和第34条第2款第2.1-2.3项规定的义务。

3.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自然人有权购买、租赁(包括出租)法制计量领域使用的通过国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签订计量评定工作合同。

4.保证计量统一的其他自然人有义务根据计量法的要求,使用法制计量领域的计量器具。

第七章计量统一保证活动资金来源、计量评定工作费用

第36条计量统一保证活动资金来源

1.计量统一保证活动资金来源包括:

1.1.国家预算资金;

1.2.计量评定工作所得收入;

1.3.科学研究、试验设计或试验技术工作所得资金,包括在国家科技计划框架内开展工作所得资金;1.4.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来源的资金。

2.由国家预算拨款的活动包括:

2.1.计量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法律在国家科学研究计划框架内进行的研究;

2.2.在国家科技计划框架内研发和更新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

2.3.国家单位量值标准量具的养护、检定、校准或对比;

2.4.向国家标准委员会依法合作的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缴费;

2.5.组建和管理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

2.6.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标准化计划框架内起草计量统一保证技术文件。

第37条计量评定工作费用

1.计量评定工作费用由法人、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按照合同支付。2.计量评定工作费用根据法律确定,需在合同中注明。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38条过渡条款

第1条:如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可联系俄语律师刘合君律师团队,微信:huanefocus。

1.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规或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未另行规定,则本法涉及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规定,也适用于海关联盟现行技术法规,直至其废除(失效)。

2.本法生效前签订的国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试验合同、检定和(或)校准合同、旨在开展国家计量器具试验/计量器具计量鉴定/检定/校准的法人认证合同、与认证主体的协议、认证主体能力定期评估合同,在其签订的期限内仍然有效,不援引本法规定。

3.本法生效前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计量评定证书、计量方法适用性计量验证证书或结论、检定证书、校准证书、认证证书,在其颁发时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

4.在本法生效前通过计量鉴定的计量器具,可以根据时间间隔符合规定的国家检定或校准结果使用。

5.列入载有研究(试验)和计量规则与方法(包括抽样规则)的标准清单的、为适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或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未通过鉴定的计量方法,在本法生效后适用,直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发生变更以及对其进行例行修订,或将此类计量方法替换为经鉴定的计量方法。本法生效前制定的、未通过鉴定的、在法制计量领域使用的计量方法,在对其进行例行重审前可使用,例行重审时间为国家标准委员会同意的时间,但不得晚于本法生效后五年。

6.随着国家计量统一信息库软硬件的组建,计量器具将按照本法进行注册,但不得晚于本法生效后

三年。

第(7.)2(除)条(欧)亚白(经)俄(济)罗(联)斯(盟)共(法)和(律)国(另)部(有)长(规)会(定)议(外)在(,)适年(用)内(本):法第27-32条的规定。

按照规定程序,拟订并提出使法规与本法保持一致的提案;

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与本法保持一致;

确保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下属国家管理机构使其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法保持一致,但经其批准的保证计量统一的技术规范性法律文件除外;

采取其他措施执行本法的规定;

在三年内:确保国家管理机构批准的保证计量统一的技术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法保持一。

第3条本法按以下程序生效:

第1条应在本法正式颁布一年后生效;其他规定在本法正式颁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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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法,白俄罗斯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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